
中共郴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郴州市公安局
郴州市司法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类违法犯罪的
通 告
为确保防疫期间社会秩序稳定,维护防疫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1.明知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故意与他人及不特定群体密切接触等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
2.已被确认为感染者、似感染者及其因防疫工作需要应当被隔离者,应当接受隔离而拒不接受隔离,导致严重后果的;
3.进入车站、地铁、港口、机场、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阻碍相关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公共秩序、妨碍传染病防治的;
4.在微信、微博、QQ等社交媒体上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
5.旅馆不如实查验登记、不实时上传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住宿,房屋出租人不实名登记租户信息的;
6.殴打伤害医务人员,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扰乱医疗机构、隔离观察点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正常秩序,妨碍医疗救护、疫情防疫等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
7.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药水等防疫物资,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8.虚假制售医疗防疫物资,虚假募捐,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财物、实施诈骗的;
9.侵吞、截留、挪用防疫资产、物资的;
10.非法猎捕、运输、销售、加工野生动物,或者非法运输、销售、加工野生动物制品的;
11.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道路通行,扰乱交通秩序的;
12.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实施扰乱疫情防控和社会秩序行为的。
请广大群众积极向属地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举报电话:110)
中共郴州市委政法委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郴州市公安局
郴州市司法局
2020年2月7日
责编:刘艳萍
来源:新桂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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